成都市龍泉驛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現場詢問付氏公司工作人員。
簡陽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詢問與虛假勞動合同相關人員的工作軌跡。
2024年12月1日,隨著最后一件涉付某虛假訴訟案被法院改判,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民事檢察部的檢察官們終于長吁了一口氣——這一延續了12年、涉及兩地4區縣、多個檢察院民事檢察官合力監督的虛假訴訟系列案的辦理工作終于告一段落。
“太繁雜了!”成都市檢察院民事檢察部副主任駱軼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不禁感嘆,“該系列虛假訴訟監督案牽涉案件180余件,涉及工程建設合同、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勞動報酬、民間借貸等多個領域,歷時長,涉及范圍廣,案件數量多、類型復雜,辦案工作堪比一場大硬仗。”
案發
“13歲保安”追索勞動報酬?
2020年5月,成都市龍泉驛區檢察院民事檢察官鐘銳在查閱陳某等5人與付氏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的卷宗材料時,發現起訴付氏公司的一名保安胡某只有13歲。“當時還以為是筆錄有誤,怎么可能會有13歲的保安?”鐘銳回憶說。
鐘銳并沒有輕易放過這個細節。他立即查詢胡某的資料,其身份證復印件顯示,胡某當時的實際年齡的確是13歲,這明顯不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而隨著調查的深入,更多異常浮出水面:追索勞動報酬的這5起案件不僅均在同日繳納訴訟費,同日開庭調解、制作調解筆錄、生成調解法律文書,而且整個庭審過程無對抗性,5起案件全部以調解結案,且迅速執行到位。
這些反常之處引起了檢察人員的警覺,他們隨即對上述案件開展了全方位調查核實。
經查,2002年6月、2006年8月,付某分別成立了成都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四川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付氏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4月,付某因涉嫌犯罪被簡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因犯合同詐騙罪、虛報注冊資本罪、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6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2018年9月,付某刑滿釋放。
2018年11月,陳某等5人起訴付氏公司追討勞動報酬,并分別與付氏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且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承辦檢察官通過對陳某等5人的戶籍所在地、居住社區、工作單位走訪調查,證實當年向付氏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的陳某、鄧某、胡某均未在該公司工作過,另外兩人雖然曾在付氏公司工作過,但工作時間和工資數額都對不上。通過詢問當事人、依法提取案涉人員的手機轉賬記錄,查證執行款的流向,承辦檢察官查實了中間人向胡某、鄧某等人支付好處費的證據。
至此,承辦檢察官基本可以確定,陳某等5人訴付氏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系虛假訴訟。檢察官順藤摸瓜,排查出龔某等5人訴付氏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等類似案件。龍泉驛區檢察院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并將上述情況報告成都市檢察院。
調查
從180余件案件中挖出28件虛假訴訟案
成都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付某于2018年刑滿釋放后,就立即進行了上述系列虛假訴訟,且手法大膽、老練,不排除還有其他虛假訴訟案件的可能,遂指導轄區各基層檢察院對與付氏公司關聯的案件進行排查。
讓檢察官們沒有想到的是,付氏公司的關聯案件竟如滾雪球般越查越多,最后竟達到了180余件,涉及成都市龍泉驛區、金牛區、簡陽市,以及綿陽市涪城區等地的法院。
為查清事實真相,成都市檢察院發揮上下一體、協調履職機制,由市院統籌指揮,龍泉驛區、簡陽市、金牛區、天府新區等地檢察院組成專案組,集中對涉及付氏公司的180余件民事案件進行全面篩查。
檢察機關經篩查發現,部分案件存在相似疑點:庭審沒有對抗,雙方當事人很快達成調解,案件均以調解方式結案;卷內證據薄弱,缺乏關鍵證據,或者案與案之間存在大量重復使用的證據。
根據初步篩查的情況,成都市檢察院決定將辦案人員分為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組、勞動爭議案件組和其他案件組,明確各組的調查方向,制定詳細的調查方案,迅速展開調查核實工作。
隨著各組調查情況的陸續匯總,付氏公司、付某涉嫌制造的多起虛假訴訟案浮出水面,案件復雜程度令人咋舌——
2006年,付氏公司獲得了兩個大型工程建設項目,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卻企圖“空手套白狼”,并通過“拆東墻補西墻”的手段超額收取建設公司保證金,造成多家建設公司繳納保證金后無法進場施工。后來又因付氏公司無法退回保證金,建設項目陷入混亂,甚至長期停滯。
由于多家公司上門討要保證金,付氏公司資不抵債。彼時兩個大型工程建設項目涉及拆遷和拍賣,拆遷款、拍賣款等共計7000余萬元。眼看到手的錢面臨被法院執行,付某到處找人想辦法。聽說有人通過虛假訴訟套取資金后,付某便決定“照葫蘆畫瓢”,通過偽造證據打假官司把錢套出來。
付某找到了某建筑公司老板何某。聽了付某的想法后,何某與付某一拍即合,決定由何某虛構建設A工程,起訴付氏公司討要工程款。
于是,何某偽造了虛假的勞務人員工資表,找來楊某等人在起訴書上簽字,謊稱從何某處分包了A工程的勞務部分,請求支付2006年4月至12月的土石方量結算款579萬元。庭審中,付某對虛構的事實和偽造的證據全部承認,雙方很快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據此作出了民事調解書。何某申請執行后,順利拿到了執行款,兩人隨后對款項進行了瓜分。
“該案的證據材料只有合同和結算單,并沒有與施工相關的證據。另外,何某主張的土石方施工金額為579萬元,已超過整個項目的485萬元評估數額,也正是這個原因,何某將主張的金額陡降為89萬元,并最終以這一數額調解結案。還有,付氏公司2006年8月入職的經理李某南卻稱不認識何某……”在審查卷宗材料時,承辦檢察官發現了諸多可疑之處。
付某入獄期間,付氏公司處于存續狀態但沒有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公司所有資產均被凍結。2018年9月,付某刑滿釋放后故技重施,與陳某、龔某串通,利用勞動報酬優先受償的法律規定,以支付好處費的方式分別組織陳某等5人、龔某等5人炮制虛假訴訟。法院受理后,這些案件均以調解方式結案。最終,陳某等5人、龔某等5人通過向龍泉驛區法院申請執行,分別得款18萬元和36萬余元。收到錢后,大部分款項都被轉入了付某的賬戶,陳某、龔某等人得到了相應的好處費。
就這樣,在付某的主導下,一系列虛假訴訟被陸續炮制出來。付某也以此把大量資金“套入”自己的腰包,不僅嚴重稀釋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
監督
13人因構成虛假訴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組主要由簡陽市檢察院干警組成,“我們負責審查的案件中就有付某與何某共謀的案件,還有與之相關的李某、楊某分別訴何某、付氏公司案等,共計11起。”承辦檢察官鄭典君向記者介紹,這些案件當事人關系復雜、相互交織,在有的案件里,何某是楊某、李某的“發包人”,而在另外的案件中,楊某又成了李某的訴訟代理人。
案件的突破口在哪里?承辦檢察官循著錯綜復雜的當事人關系進行深入分析,鎖定了付某、何某、李某和楊某,而楊某又是李某的訴訟代理人,由此可以判斷李某處于利益鏈條的最遠端。于是,案件組決定先從李某入手展開調查。
然而,當辦案人員試探李某時,李某卻矢口否認:“我從來沒有參與過任何訴訟!”于是,案件組決定采用迂回戰術,從外圍尋求突破。承辦檢察官直奔李某的老家四川省儀隴縣,詢問了李某的妻子和親戚,走訪了當地村委會干部,證實李某既沒有在成都工作的經歷,也沒有從事過勞務分包業務。檢察官還對案卷中涉及李某的筆跡和指紋進行了鑒定,證實其中部分筆跡和指紋是李某本人簽字捺印。
2024年1月,面對翔實的證據,李某只得承認當年有人找到他,讓他謊稱付氏公司拖欠他勞務費,去法院提起訴訟,他并不認識涉案的其他人員。
案件終于被撕開了口子。檢察官們乘勝追擊,對所負責的建設工程合同類案件逐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期間,楊某也作了與李某一樣的陳述,表示自己并不是真實的原告。同時,案件中的書面證據也被證實存在偽造,連被告何某也不認可自己手下有叫楊某和李某的包工頭。
采訪中,鄭典君告訴記者,一個更關鍵的證據是“原告勝訴了,案款卻進了被告腰包”——原來,何某是楊某、李某系列案的被告之一,承辦檢察官通過調取案涉時間前后何某名下所有銀行賬戶的交易記錄,發現其間有兩筆共計50萬元案款,以現金支票方式存進了被告何某的銀行賬戶。經查證,這兩筆款項均是楊某、李某勝訴后取得的執行款。
“付某有做工作筆記的習慣,刑事案件材料中有一本他的工作筆記。”勞動爭議案件組的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在審查付某所涉刑事案件材料時,他們從付某在被刑拘前的兩個月里所做的工作筆記中,發現有兩頁記載了公司其中一個項目的工作人員姓名、工作時間和拖欠工資情況,基本可以確定這些內容記載的是真實的討薪勞動者。檢察官將這些真實勞動者與勞動爭議糾紛訴訟案中的討薪人員進行交叉比對,確定了調查核實的范圍。勞動爭議案件組分別派員走訪了相關勞動者,調取了他們的社保記錄、工作情況等,又核實了10余起案件涉嫌虛假訴訟。負責其他爭議案件的金牛區檢察院、天府新區檢察院則派員調閱了關聯卷宗,詢問了當事人,走訪了案件證人,也查實了數起案件涉嫌虛假訴訟。
據駱軼介紹,從2020年發現線索以來,成都市兩級檢察院共梳理出180余件可疑案件,調閱了全部案件卷宗,進行了筆跡鑒定,走訪了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居住社區、工作單位,向社保、醫保、銀行、移動公司等相關單位調取了證據,詢問證人證言上百次,召開法檢溝通協調會20余次。
經過4年多深入的調查核實,成都市兩級檢察院共查實涉付氏公司虛假訴訟案件28件,其中成都市檢察院抗訴11件,龍泉驛區檢察院、簡陽市檢察院、金牛區檢察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執行監督檢察建議17件,均獲法院采納和再審改判,挽回經濟損失900余萬元。由此牽出的其他虛假訴訟監督線索經移送綿陽市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也已獲得法院再審改判。
調查過程中,檢察機關將涉嫌虛假訴訟罪線索全部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1年9月,付某等人被龍泉驛區公安局以涉嫌虛假訴訟罪刑事拘留;2023年8月,付某等13人因構成虛假訴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付某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