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發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2月1日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針對民法典實施以來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以及婚姻家庭糾紛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亟須解決的爭議問題,進一步予以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相關司法解釋,重點解決夫妻間給予房產的認定,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歸屬、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處理、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同居財產分割、通過離婚惡意逃債等社會關注的審判實踐疑難問題,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規則。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子女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是一個關注度比較高的話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除了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的以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財產分割可以協議進行財產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情況作出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重婚的無效婚姻是否可以因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轉為有效,仍存在爭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即便提起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從上述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
司法解釋明確,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給子女的財產,一旦離婚協議生效,雙方必須履行。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無特別約定,夫妻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但當一方私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時,另一方是否能夠要求返還呢?解釋明確規定,夫妻另一方主張贈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