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某、李某、馬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對被告人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
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連發多條專家解讀。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表示:
邯鄲初中生殺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嚴格遵循了依法辦案的法治原則。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相統一。解讀這起案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思考。
一是對于低齡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依法追訴,不能聽之任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是必要的,為進一步查清案件并通過起訴提交人民法院選擇合法和符合正義標準的處理方案創造了前提條件。特別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這樣有利于查清事實,查明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這起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對事實和證據的認真審查判斷,依法作出核準追訴的決定,符合全社會對于這起案件伸張正義的強烈期待。
二是對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對于這起案件,民眾激憤之下,強烈要求嚴懲罪犯,為被害人討回公道。但是,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齡未成年人畢竟有些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其心智未臻于成熟,理性不夠健全,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比照成年人犯罪給予從寬處罰。對于未成年人也不適用死刑,這是許多國際上刑事司法的通例,也是我國刑法文明的標志之一。
三是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區分情況進行公正處理。參與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自的犯罪行為、具體情節和應當承擔的罪責,可能存在差異,不能等量齊觀。在這起案件中,第三被告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但未參與犯罪預謀,未實施具體加害行為,根據刑法第17條第5款規定,不予刑事處罰,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封閉場所對其進行矯治和教育,符合這一案件應有的罰當其罪、各得其所、教育挽救的正義標準和刑事政策。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表示,邯鄲低齡未成年人殺人案件引發了全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廣泛關注。對這起案件的判決,既嚴格懲治犯罪,又充分考慮了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低齡未成年人的特點,相關法律適用將對我國司法機關和社會各界全面準確理解未成年人保護和犯罪預防的法律產生深遠影響。
一是對實施嚴重惡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懲治。本案判決充分說明,對那些主觀惡性深、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堅決依法懲治,這樣不僅能夠通過刑罰實現對犯罪被告人的矯治,也能更好發揮刑事法律的震懾作用,教育更多未成年人從小養成尊法、守法的意識。特別是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不論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都會依法嚴懲,以實現對未成年人群體合法權益的全面保護。
二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寬處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確規定了對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該公約成為目前聯合國簽署國家最多的公約,該公約所確定的上述原則也轉化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刑事法律的基本規定。我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以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判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國際法以及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對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
三是對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依法實施專門矯治教育。對觸犯刑法不予刑事處罰并不意味著放任不管。很多國家都建立了不同特點的少年司法制度以及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分級分類治理制度。我國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確立了專門矯治教育制度,對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予以專門矯治教育。通過專門矯治教育,在封閉場所內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和教育,改變未成年人不良思想和行為習慣,提升未成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以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
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整理:張小松)綜合自新華社、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