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在建筑行業中,施工安全是保障工程順利進行及保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基石。如果在施工過程中雇員意外受傷,責任應如何劃分?近日,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損害賠償案,綜合事故發生的成因、各方過錯程度,判決王某承擔60%的責任,某公司承擔15%的責任,原告張某自負25%的責任。
王某從某公司處承攬了一土建項目的木工作業工程。2023年10月17日,王某雇傭張某等人在該工程中從事木工作業。張某在施工過程中,因未佩戴安全帶,加之腳手架木板斷裂,墜落受傷。治療結束后,張某在司法鑒定機構對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了鑒定。在向王某和某公司索賠無果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及某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43827.3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案件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情況,張某受王某的雇傭從事木工作業,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王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安全防護措施存在明顯不足,直接導致了張某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到傷害,故王某的行為存在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從事高空作業時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但其疏忽大意致自身受傷,其自身對損害后果的發生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某公司對施工現場的管理存在明顯的疏漏,且將木工作業交給了不具備正規用工資質的王某,構成選任上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王某承擔60%的責任,某公司承擔15%的責任,張某自負25%的責任。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