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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將近,送紅包、收紅包給節日增添了一份喜慶熱鬧的氛圍。隨著紅包的形式更加多樣,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也更加多元。發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有什么不同?已經給出的紅包還能要回來嗎?在企業年會等場合幸運中獎,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又是一年佳節到。大紅色的外觀、金色鑲邊的文字、祥瑞的圖案……作為由來已久的傳統習俗,紅包象征著紅紅火火,大吉大利,承載著春節的洋洋喜氣,送紅包、收紅包給節日增添了一份喜慶熱鬧的氛圍。
隨著時代的發展,紅包的形式更加多樣,線上動動手指,就可發送一份紅包祝福;企業派發福利,設計年會抽獎、獎勵開工利是……紅包的含義更加豐富,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也更加多元。
微信紅包通常被認定為贈與
近年來,隨著移動支付的普及,每逢新春佳節來臨之時,互聯網上少不了“電子拜年”這一新興拜年方式,人們通過發微信紅包或者微信轉賬表達心意和祝福,在發出和領取紅包、轉賬的來往間,濃濃的節日氛圍從線下蔓延到線上。
那么,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有何不同?除了操作方式上的區別,二者在法律性質上又有何差異?
劉女士與周先生是微信好友,二人通過網絡游戲結識,劉女士先后微信轉賬給周先生共計1.29萬元,發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后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償還借款,周先生則認為上述款項均為贈與。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微信紅包自身即包含贈與之義,劉女士出于對周先生生活資助的目的,向其發送微信紅包屬贈與行為,周先生無需償還。劉女士通過微信轉賬支付錢款,周先生雖以為是贈與,但其并無證據證明劉女士就此曾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考慮到劉女士的實際轉賬金額及周先生曾向劉女士借款還貸等情形,應認定為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
“微信紅包是軟件社交功能的典型體現,設置的金額上限為200元,且名為“紅包”,根據我國的民間習俗,給付紅包在通常情況下意味著自愿贈與,無需返還。微信轉賬則與之不同,其僅是軟件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不具備贈與之義!痹摪赋修k法官李囡表示。
記者梳理多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例發現,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在法律性質上存在區別。發紅包往往被視為贈與行為,而轉賬則可能涉及多種法律關系,如借貸、贈與、不當得利等。不過,如果發微信紅包的時候,已經說明了非贈與目的,例如備注還債、借款等,則微信紅包應理解為付款方式的一種,而非贈與行為,且具體情況需結合案情判定。
相親紅包可視情況返還
春節期間,一些長輩樂于為回家過年的兒女安排相親,準備談婚論嫁的情侶也有不少選擇帶對象回家,“包多大的紅包”作為見面禮,成為年節時分困擾一些長輩的“甜蜜的煩惱”。
最近,曾收到前男友父母給的見面禮的沈女士也在為紅包一事煩心。2021年5月,沈女士和王先生通過他人介紹相識,并發展為戀人關系。2023年春節期間,沈女士跟隨王先生到家中拜訪,王先生的父母給了沈女士1.68萬元紅包作為見面禮。然而,由于感情不和,沈女士和王先生最終分手,王先生要求退還見面禮。
已經給出的紅包能要回嗎?收到的相親紅包又是否需要返還?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認為,錢款是在雙方談婚論嫁期間給付的,且遠超一般見面禮的金額,因此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彩禮性質,鑒于雙方最終未能成婚,故判決應當予以返還。
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連達表示,戀愛關系中,并非所有送出的紅包均會被支持返還!袄缛粘OM支出、價值不大的禮物或紅包,以及“520”“1314”等具有示愛含義數字的紅包或轉賬,一般會被判定為戀愛期間的無償贈與,除非有能確定為借貸等其他法律關系的特殊標注!边B達說。
司法實踐中,已經送出的紅包,若被認定為無條件贈與,則無需返還;若根據借貸合意及實際支付款項的事實被認定為借貸,或者依據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等事實被認定為彩禮,則應當返還。
連達建議,對于相親、戀愛關系中給予財物的行為,需具備一定的風險意識,愛情不應從經濟學角度衡量,真正的愛情關系僅靠金錢也無法維持。如果應對方要求進行日常消費之外的大額轉賬,要盡量明確款項性質,并保存好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企業紅包納稅義務不可少
“中獎絕緣體年會中獎了!”1月16日,來自北京的楊女士在公司年會上抽中了特等獎,獲得手機一部,這讓她很是驚喜,在社交平臺上分享起自己的中獎經歷。評論中,好友們忍不住刷起“接好運”,表達對年會中獎的滿滿期待。
年終歲尾,不少企業舉辦年會、慶典、尾牙等活動,犒勞員工一年來的辛苦付出,也給企業進行積極正面的形象宣傳;顒又,一輪又一輪的抽獎無疑將氣氛逐層推向最高潮,也有人在中獎后疑惑,這些獎金、獎品、紅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對此,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文超表示,上述情況通常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只是區分受益對象是否為本企業員工,應稅項目有所不同。
王文超解釋,企業給員工發放的獎金、獎品,以及過節紅包等符合工資、薪金所得的范疇,員工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中獎或被派發紅包的主體非本企業員工,又該如何納稅?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如果非本企業員工在獲得企業發放的紅包前,為企業提供了勞務服務,如協助企業填寫網絡調查問卷后獲得網絡現金紅包等,則應當按照“勞務報酬”計征個人所得稅!蓖跷某硎,企業發放紅包的性質及納稅情況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納稅和代扣代繳義務。(工人日報記者 時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