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陜州區檢察院檢察官周波向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 趙奔宇攝
“周檢察官,新年好啊,我被凍結的銀行卡今天解凍了,法院的判決書我也收到了……”前些天,一通來自河北唐山的電話,讓河南省三門峽市陜州區檢察院檢察官周波的心情愉悅了一天。據周波介紹,電話是他辦理的一起民事抗訴案件的監督申請人小王(化名)打來的,該案對法院依法規范審理責任人死亡后繼承人責任如何正確承擔這類案件具有推動作用,也對大家關心的“父債子還”問題作出了現實解答。
父親生前債務,判決女兒償還
2013年10月,河南某公司廠區整體搬遷改造項目被承包給了包頭某公司,小王的父親老王(化名)與楊某是實際施工人。經包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介紹,陳某負責該工程的噴砂除銹、安裝等施工勞務。該工程施工期間,劉某與老王、楊某向陳某支付了部分勞務費用。2014年12月4日,經過結算,老王與楊某給陳某出具了一張欠條,內容為:“欠條,今有楊某、老王欠款叁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伍角(314571.5元)”,此后,陳某就該筆款項多次向二人討要,均未果。
2016年8月19日,陳某將包頭某公司、老王、楊某一同起訴至陜州區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支付其施工勞務費31萬余元。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包頭某公司支付陳某31萬余元。
2018年5月11日,包頭某公司在當地工商部門注銷登記。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某、股東高某對上述判決不服,向三門峽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再審裁定,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將該案發回陜州區法院重審。法院在重審過程中,因老王死亡,便追加其女兒小王作為該案被告參加訴訟,小王經通知缺席了該案審理。法院經重審認為,小王的父親老王、楊某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陳某經劉某介紹,為該工程提供噴砂除銹、安裝等施工勞務,老王和楊某應對所欠的勞務費用承擔給付義務。因老王死亡,小王作為繼承人應承擔其父親所負的債務。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楊某和小王支付陳某施工勞務費31萬余元。
不服法院判決,申請檢察監督
2021年12月,陳某向法院申請對該案強制執行,法院對小王和楊某的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予以凍結,扣劃了部分執行款項,對小王和楊某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將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隨后,法院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于2022年5月對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3年8月13日,小王向陜州區法院郵寄了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法院在規定期限內未對該再審申請作出處理。同年11月28日,小王向陜州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周波對案件進行了全面審查和調查核實,認為原審法院未對小王是否繼承其父親遺產進行調查,小王經通知缺席法庭審理,即使未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可視為接受繼承,也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原審判決認定小王與他人承擔施工勞務費的全部給付責任違反了繼承法有關規定,系適用法律錯誤。隨后,陜州區檢察院檢委會經充分討論并向三門峽市檢察院請示匯報后,就該案向三門峽市檢察院提請抗訴。
依法提出抗訴,案件終獲改判
三門峽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之規定,該案中,法院未對小王是否繼承父親的遺產進行調查就作出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不公,遂于2024年4月25日向三門峽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三門峽市中級法院采納抗訴意見,于同年5月27日裁定提審該案。
由于再審過程中小王提交了放棄繼承父親遺產的書面聲明,三門峽市中級法院認為小王對其父親應負擔的債務可不負償還責任,遂于2024年8月23日對該案予以改判,判決楊某支付陳某勞務費31萬余元,小王不承擔支付義務。
案件改判后,小王的銀行賬戶仍被法院凍結,本人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24年10月,陜州區檢察院依法開展執行監督,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該區法院根據再審結果及時解除對小王采取的執行措施。日前,陜州區法院采納檢察建議,解除了對小王銀行賬戶的凍結,并將小王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