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樹英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文物是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自2002年文物保護法第一次全面修訂寫入文物拍賣以來,我國對文物拍賣實施嚴格的主體準入許可,對拍賣的文物實施嚴格審核,在規范中充分發揮市場力量,極大地推動了文物市場的發展,促進了中華文物的回流,擴大了社會對文物價值的認知。
但是,文物拍賣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重視的問題。比如,部分文物拍賣企業濫用拍賣法中的“瑕疵不擔保”條款,單方面減輕自身責任,知假拍假、以假充真,對市場信心造成了較大損害。再如部分市場主體未經許可,以直播、競價等名義在線開展文物拍賣業務,甚至以“古墓探秘”“探寶”等名義交易“出土出水”文物。這些現象,既涉及拍賣企業的職業操守,也涉及對市場主體的有效監管,很難完全通過市場自律加以解決。
如何以文物保護為根本原則,尋找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給出了明確方向。
針對知假拍假、以假充真行為,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強化了拍賣企業的信息披露義務,新增了“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應當如實表述文物的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的要求,同時,還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了對相關行為的處罰標準,即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并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以罰款、吊銷許可證書等懲罰。這些規定相互呼應,不僅闡釋了“三公一誠”(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拍賣基本原則在文物交易中的具體要求,也使得這些基本原則開始“長牙帶刺”,具有了明確的震懾力量。
事實上,現實中也確實存在個別企業為了牟取非法利益,隱瞞瑕疵,僅強調瑕疵不擔保的情況。典型的就有某拍賣行隱瞞委托拍賣合同中已載明的“拍品存在瑕疵”,把“染色石英巖扳指”當“古董翡翠扳指”拍賣,后被法院裁定瑕疵不擔保聲明無效,并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在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施行后,類似行為的空間有望被進一步壓縮。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文物保護法中對知假售假、知假拍假行為的判斷,主要是從是否以假充真、是否虛假宣傳的角度提出的。因為,客觀地說,歷史上名家作偽的情形并不鮮見,所謂的“假”也并非完全沒有價值,并且市場的需求也是多層次的,如果拍賣企業如實做了告知,這樣的“知假拍假”和“知假買假”并不屬于禁止的范疇;如果通過各種手段作虛假宣傳和承諾,則涉嫌違法。因此,強調信息披露義務,實質上是在要求文物拍賣企業要誠信經營、規范運作。
針對互聯網上各類打擦邊球的灰色文物拍賣等經營行為,修訂后的文物保護法將“未經許可,擅自設立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或者擅自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簡化整合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文物商業經營活動”,并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規定了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處以罰款等罰則。這一變化,實質上是進一步強化了對文物經營主體的資質要求,體現了以行為性質為判斷標準,來強化對線上線下文物市場一體化治理的監管思路。
這一調整看似微小,卻有效擴展了文物行政部門的監管能級。此前,監管機構面對各類網絡平臺上層出不窮的變相文物拍賣活動,大多只能被動進行“一案一查”式的事后監管。隨著新法實施,監管部門還可以明確要求平臺經營者依法履行平臺責任,把好文物拍賣經營主體的資質審核關,并對平臺內各類文物交易活動進行必要的巡查,從而有望關口前移,實現從事后監管轉為事前、事中監管,有效規制市場中存在的亂象。
總之,文物拍賣是文物保護事業的一部分。文物保護法的修訂,不僅為解決文物拍賣市場中的突出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更重要的是將對提高文物拍賣企業的文物保護意識,推動文物拍賣市場的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促進文物拍賣事業高質量發展產生積極影響。當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文物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要加強合作,盡快修訂完善包括網絡拍賣文物審核辦法等在內的制度,以更好地指導拍賣企業盡快適應并遵守新文物保護法提出的“他律”硬要求。
(作者系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法咨委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