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父母離異后孩子由父親撫養,母親心疼孩子,給孩子購買衣物等日用品,還會發紅包。那么這些衣物、紅包可以折抵撫養費嗎?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糾紛案,法官認定撫養費應以金錢方式支付,購買日常物品和紅包視為贈與。
2007年,劉某與邱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2021年,雙方感情破裂協議離婚,約定小孩由劉某撫養,邱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直至小孩18周歲。離婚后,邱某未按約支付撫養費,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撫養費5萬余元。邱某辯稱,離婚后雖未直接向原告支付撫養費,但三年來為小孩購買衣物、手機、項鏈,帶小孩治療牙齒、旅游等已支出5萬余元,該部分花費應折抵撫養費。劉某則認為,邱某作為母親,為小孩花費是應該的,不同意用該部分費用折抵撫養費,邱某應按照約定,每月按時足額支付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被告為小孩治療牙齒等醫療費,向小孩轉賬時備注了“生活費”字樣的部分金額,應當作為撫養費扣除。被告為小孩購買手機、項鏈等支出,因該部分物品并非小孩現階段的生活必需品,旅游費亦是被告自愿行為,均應視為對小孩的贈與,不宜認定為撫養費予以扣減。被告向小孩購買服飾、生活用品等支出,雖是生活必需品,但以大額服飾費用折抵撫養費明顯不當。據此,遂依法酌情認定服飾費用的50%作為撫養費扣減。綜上,依法判決被告邱某支付所欠小孩撫養費2.44萬元,并自2024年12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小孩年滿18周歲。(滕志軍)